为进一步规范“万源旧院黑鸡(蛋)”的生产经营和商标使用管理行为,维护和提高“万源旧院黑鸡(蛋)”的品牌信誉,确保商品质量,保护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万源旧院黑鸡(蛋)”证明商标只授权给具有一定养殖规模的养殖企业和龙头加工企业使用。凡没有养殖基地或未被授权的产品加工企业,一律不得使用该商标。
二、凡授权使用“万源旧院黑鸡(蛋)”证明商标的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商标主管部门及商标所有权人的监督与管理。
三、“万源旧院黑鸡(蛋)”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必须实行“双品牌”管理模式,即在包装上标注“万源旧院黑鸡(蛋)”和企业注册的品牌名称。
四、“万源旧院黑鸡(蛋)”的外包装实行“三统一分”,即统一颜色、统一公共内容、统一版式,分不同规格印制。包装上印制的产品名称统一为“万源旧院黑鸡”、“万源旧院黑鸡蛋”,商标名称统一为“万源旧院黑鸡(蛋)”,由商标所有权人负责监制及日常监管。
五、“万源旧院黑鸡(蛋)”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必须在“万源旧院黑鸡”上套环、在“万源旧院黑鸡蛋”上贴标,在以万源旧院黑鸡(蛋)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内包装上、鸡蛋上标注产品生产日期。
六、“万源旧院黑鸡(蛋)”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其所设经销点必须到万源市畜牧食品局畜禽品种改良站备案编号,其销售点标牌统一按照“万源旧院黑鸡(蛋)第*号经销点”制作悬挂。
七、凡销售“万源旧院黑鸡(蛋)”的代理销售商,必须与“万源旧院黑鸡(蛋)”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企业签定供销合同,建立供销台帐,其代理销售点标牌也必须由授权企业先到万源市畜牧食品局畜禽品种改良站备案编号后再按照“万源旧院黑鸡(蛋)第*号经销点”制作悬挂,代销授权企业的产品,不得擅自创建其他黑鸡(蛋)品牌。
八、凡销售其他品牌黑鸡(蛋)的企业,其商标标识、包装说明、产品介绍和广告宣传内容等不得与“万源旧院黑鸡(蛋)”品牌商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相类似。
九、工商、质检、公安、畜牧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管理。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妨碍执法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公告内容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再另行发布新的规定。
特此通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8日